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加盟乒乓球培训仲裁解除合同退费获支持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量:265

加盟乒乓球培训仲裁解除合同退费获支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诉称:2021年7月初,申请人通过网络获知被申请人“梦*方乒乓球”项目,后应邀前往被申请人处考察,在未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签订《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书》并支付了44000元咨询服务费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特许加盟被申请人的“梦*方乒乓球”相关技术经营服务体系。

合同签订次日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要求,且涉案“梦*方乒乓球”商标存在瑕疵,即被申请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但是上述关键信息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前没有向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合同也未约定申请人应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影响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是否能够订立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对价等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合同签订后次日,申请人在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但是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故仲裁至贵处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返还全部费用。望支持!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咨询服务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被申请人签约之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被申请人在签约之前向申请人进行了口头信息披露,且被申请人存在100多个加盟校区可以顺利开展培训活动,综上被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

案件事实认定:被申请人依托“梦*方乒乓球”项目将品牌及系列课程课件授权申请人在授权区域内经营使用,且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期限,不得使用存在利益冲突的课件进行经营活动,加盟者需要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统一进行经营,故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应该接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约束;同时仲裁委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公司签约时“梦*方乒乓球”商标未注册成功、未在商务部主管部门取得商务备案、同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所需的课件教材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并行政处罚的事实,上述情形均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以及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未接受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合同服务,申请人尚处于冷静期的期限内,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仲裁委给被申请人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被申请人同意全额退款,双方庭外和解,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

律师建议:在此,承办律师对广大加盟者进行提醒,选择某一个加盟项目,务必提前进行相关考察,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让律师帮忙查询这个公司是否取得商务备案?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必要时还可以向已经加盟的经营者进行求证,落实加盟公司服务情况,切记匆忙投资加盟,如果投资加盟后发现存在问题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建议尽快固定证据然后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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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立贤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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