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冷静期起诉解除加盟合同退费,加盟公司付款之后撤诉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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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009号

原告:唐*,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费*,经理。

被告:北京百*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生。

原告唐*与被告北京百*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斗源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唐力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唐*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李新岩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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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立贤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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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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