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仲裁山东某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量:1585

案情解决:2019年12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山东省济南市一个餐饮加盟公司签订《联盟经营协议》一份,该合同书约定,申请人特许加盟被申请人的“小火老师”相关技术经营服务体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合作费用、保证金合计23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经过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小火老师”项目直营店信息,且被申请人近五年之内因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多起诉讼记录,上述关键的经营资源信息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前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合同也未约定申请人应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影响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是否能够订立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对价等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经营资源,故仲裁至贵处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返还全部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公司的项目具有特许经营资质,已经申请国家注册商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不具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现在合同具备履行条件,被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次如果仲裁委解除合同的话,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性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应该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专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应该在签约之前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22条的规定向加盟者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与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经营资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披露虚假信息,以免误导加盟者签约意思表示,但是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故申请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后果,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过错以20%为宜。裁决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退还80%的加盟费用。

2、律师分析: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者在签订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是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的权利,即俗称的冷静期;该条款的出发点是国家为了平衡加盟者和加盟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防止加盟者在没有全面了解加盟项目的情况下匆忙签约,为此规定了加盟者享有冷静期;同时为了防止加盟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或隐瞒与特许经营合同有关的经营资源,专门还规定了加盟企业在签约之前负有如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义务。加盟企业没有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加盟者可以据此提起法律程序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

3、律师建议:加盟者如果遇到加盟纠纷,应该尽快依据冷静期的权利提起法律维权程序,切莫一味的等待,因为冷静期是合理期限的冷静期,而非无限期的。所以遇到加盟纠纷,建议尽快采取法律程序维权,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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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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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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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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