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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盗窃案判处缓刑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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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盗窃案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2019年7月、8月份,被告人王某、张某伙同刘某两次前往济南某工地盗窃钢板14张,价值八万余元,该案件是被告人王某提议并提供渣土车作为运输钢板的工具,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王某联系收废品的进行销赃,销赃所得赃款被三人瓜分,其中王某分的50%,剩余的由张某和刘某均分;后工地发现钢板被盗后报警,警方通过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确定刘某、张某、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先后将三人抓获归案,到案后三人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刘某主动交代收赃嫌疑人的住所等信息,警方成功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刘某某、李某某传唤到案,至此案件告破;被告人刘某及王某在案发后委托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物质损失140000余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人民检察院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故将各被告人公诉至法院,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从犯,认罪认罚、已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在三年以内进行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现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及各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情节,对各被告人均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律师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对被告人的定罪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且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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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立贤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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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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