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3812号
原告:王某,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济南某某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济南某某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艺
书 记 员 崔 雪